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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政策解读】《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》
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21-11-12访问量:


2020年4月30日,《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(试行)》正式出台。该办法是海关总署落实《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》要求,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自然资源部、商务部、税务总局、市场监管总局和外汇局研究制定,旨在督促引导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。办法出台后,连同已经出台的《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(试行)》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工作规程》,共同构成综合保税区从审核设立、事中事后监督到退出的管理闭环。



指标体系内容


发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涵盖五类27项量化指标和8项辅助指标。

量化指标




规模效益:含进出口总值、加工贸易进出口值、物流货物进出口值、一般贸易进出口值、经营总收入、海关税收、税务部门税收、货物贸易涉外收支总额、期末企业从业人员、活跃企业数等10项指标,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主体功能培育情况,占量化指标权重的50%。






质量效益:含单位面积进出口值、单位面积经营总收入、单位面积海关税收、单位面积税务部门税收、单位面积货物贸易涉外收支额、期末单位面积企业从业人员、进出口总值增幅、同期活跃企业数增幅等8项指标,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经济规模、产出效率等情况,体现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和可持续发展能力,占量化指标权重的20%。


开发利用:含期末批准规划面积验收率、期末封闭围网面积开发率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等3项指标,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建设运营、利用外资等情况,体现土地集约利用和引进外资的成果,占量化指标权重10%。



辐射服务:含进出区货物总值(二线业务)、进出口总值占其所在省(区、市)同期进出口比重等2项指标,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、统筹国际国内两种资源等情况,体现对国内市场的辐射和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,占量化指标权重的10%。



业态创新:含维修业务进出口值、研发业务进出口值、租赁贸易进出口值、跨境电商业务进出口值等4项指标(取得分较高的两项计分),主要反映综合保税区功能转换和业态拓展情况,体现探索创新成果,占量化指标权重的10%。

辅助指标

辅助考核指标以加分激励和减分约束突出对落实主体责任、运营管理、鼓励业务创新的评估。

分类评估


发展绩效评估结果排位及分类按照全国、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分别实施。

*A类:绩效评估结果排位前20%。对全国或分地区发展绩效评估结果A类的区域优先试点创新举措,对所在省(区、市)申请新设综合保税区予以适当倾斜。

*B类:绩效评估结果排位20%与后10%之间。

*C类:绩效评估结果排位后10%。对全国和分地区评估结果皆为C类的区域进行通报或约谈。对设立5年及以上,且连续两年全国和分地区评估结果为C类且全国排名后5位的,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综合保税区退出程序。



评估程序


评估时间


发展绩效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,于每年3月至6月组织实施。


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综合保税区(不含由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的综合保税区),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届满一年后,参与下一年度发展绩效评估。

职责分工


海关总署负责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所需的海关统计数据采集。可根据需要对采集的数据和相关材料进行抽查、实地核查。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6月底完成上一年度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,并发布结果。


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部分辅助指标的自评工作。


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负责报送经济指标统计数据。